2006年6月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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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望孩子便拒付抚养费?
朱泽军

  家住宁波市区的中年男子胡先生与郑女士原是夫妻,两年前因夫妻感情失和而分道扬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约定,11岁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胡先生按月支付抚育费。近半年来,由于胡先生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孩子抚育费,郑女士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给付拖欠孩子的抚养费。胡先生则辩称,拒绝支付孩子抚育费实出无奈,因为前妻一直不让他看孩子。郑女士认为,之所以不让前夫见孩子,是因为前夫探视孩子时向孩子灌输错误思想,出于对孩子身心健康考虑,故不让前夫探视孩子。
  江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由此,给付抚养费是不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胡先生不向未成年孩子给付抚养费,违反了法律规定。诚然,《婚姻法》还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但胡先生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与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义务不能混为一谈。郑女士若阻碍胡先生行使对未成年孩子的探望权,胡先生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法院在对案件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胡先生支付婚生女儿相应的抚育费。